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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1-22    作者:110网律师
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有人询问或者要求代理这类案件,在这里做一下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由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
在审判实践中,通车通过夫妻二人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二人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来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大致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而出现以下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具体而言,大致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对外未必有效);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其他依法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如一方犯罪或侵权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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