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中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18-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一)限于轻伤以下后果;造成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定寻衅滋事罪: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学员问: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为什么不定侮辱罪呢?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