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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聚众斗殴罪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属于必要的共犯。

2.行为内容:多人参与,不要求斗殴双方3人以上;分为“聚众斗”与“聚众殴”(多人殴打一人造成伤害的,为故意伤害罪);有(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成立本罪的加重情形,不成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规定是法律拟制,即使没有伤害、杀人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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