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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但毁灭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如果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的,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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