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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缓刑的基本要点
发布日期:2018-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要点
  1.性质: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这与假释的性质不同,假释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2.对象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1)这里的3年以下包括3年。如果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具体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优待对象。
  一般犯罪人,同时满足上述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只是可以宣告缓刑;而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这三类人只要同时满足上述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注意】是否宣告缓刑,与犯罪分子触犯的罪名的性质没有关系。例如,犯罪分子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实质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又如,犯罪分子触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实质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5.对宣告缓刑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6.在缓刑考验期应实行社区矫正。
  7.缓刑考验期限:(1)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 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8.缓刑只适用于主刑。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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