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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缓刑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8-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注意】这不同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以及在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2.失败的缓刑:是指缓刑被撤销。撤销缓刑的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1)发现漏罪,这是指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未判决的罪行。
  ①发现的漏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所不问;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在所不问。即使发现的漏罪是过失犯罪、同种犯罪,也应撤销缓刑。
  ②撤销缓刑后,对前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然后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一,因为判处缓刑时没有实际执行刑罚,所以不存在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存在“先 并后减”的做法;第二,巳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巳经执行的刑期;第三,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但是注意:这里的羁押是指刑事羁押,行政拘留等不属于刑事羁押,不能折抵刑期。
  ③对犯罪人数罪并罚后,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④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2)又犯新罪,这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①又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所不问;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在所不问,即所犯新罪即使是过失犯罪、同种犯罪,也应撤销缓刑。
  ②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应当撤销缓刑。
  ③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在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缓刑。
  ④撤销缓刑后,对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然后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一,因为判处缓刑时没有实际执行刑罚,所以不存在减去巳经执行的刑期,不存在“先
  减后并“的做法;第二,已经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第三,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但是注意:这里的羁押是指刑事羁押,行政拘留等不属于刑事羁押,不能折抵刑期。
  ⑤犯罪人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表明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仍非常大,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在数罪并罚后,对犯罪人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⑥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缓刑。主要:也不可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 满只是不执行原判刑罚,而非已执行完毕。
  (3)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已经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不算巳经执行的刑期。第二,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但是注意:这里的羁押是指刑事羁押,行政拘留等不属于刑事羁押,不能折抵刑期。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注意: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剥夺犯罪分子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一点和管制不同。
  【典型真题】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10题)①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①答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充分表明其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已经不符合刑法的这项条件,不能再次适用缓刑。A项正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属于犯罪集团,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C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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