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牟利收购赃物被判刑二年罚款一万元
发布日期:2018-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罗昌明) 乐业县一李姓男子贪图便宜,为牟利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手机,近日被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黄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翻墙潜入乐业中学办公室,共盗窃老师代学生保管的手机55台,价值50000元,黄某盗窃得手机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销账,李某为牟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黄某支付7490元购买得被盗手机23台,乐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3台手机价值2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经代李某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家属主动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理,法院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