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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与学员合伙收购赃物均判刑
发布日期:2015-05-09    作者:110网律师
为赚点外快,驾校教练竟做起了收购赃物的兼职。近日,株洲某驾校教练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3年下半年,时任株洲某驾校教练的张某与前来该校学车的曹某相识,闲谈中张某提到自己兼职从事收购碳化钨合金棒的生意,称只要曹某能搞到碳化钨,便可以130/公斤的价格收购。当时在株洲某公司型材事业部上班的曹某于是联合同事李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上半年利用其经手碳化钨合金的便利,采取将碳化钨棒插进腰间皮带、绑缠在小腿上的方式多次侵占公司YL10.2型碳化钨合金挤压尾料和切头尾料共计127公斤,并分别销赃给张某。张某随后将收购的碳化钨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彭某(另案处理);2014年7月2日晚上曹某准备再次销赃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碳化钨合金挤压尾料75公斤。经鉴定,曹某侵占的碳化钨合金尾料价值共计35,872元,其中张某收购的碳化钨合金尾料价值共计29,97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曹某身上现场查获的75公斤碳化钨合金尾料已退还被害单位;曹某退赔18,172元给被害单位并协助抓获同案犯,被告人张某退赃15,3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曹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曹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曹某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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