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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时未出生的孩子,拆迁时能享受拆迁补偿吗?拆迁时房屋面积评估时的日期以什么为准?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房时未出生的孩子,拆迁时能享受拆迁补偿吗?京平律师答
您好,很荣幸能回答您的提问。您的问题里有几组词:房、孩子、拆迁 、补偿,归纳一下也就是想知道房屋拆迁补偿与人口的关系。拆迁补偿的主张基础是拆迁权益的存在,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有的地方在补偿时候会按人口进行,有的地方按面积补偿,不论什么方式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权益的存在是主张补偿的前提。  以下京平律师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为例,分析一下拆迁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补偿下列项目:(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 补助和奖励。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都是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的补偿方式。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货币补偿主要包括房子的补偿和宅基地的补偿。其中房子补偿标准是建筑重置成新价;宅基地的补偿,参照各地所属省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同时还包括搬迁费、院落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房屋安置按照法律原则是最低“拆一平还一平”。回迁安置时,会涉及到过渡的问题,对此,征收方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在交房前的过渡费。  拆迁补偿,不论是补偿标准还是补偿内容,都需要遵守一个大原则,那就是合理补偿—即不得因为征收拆迁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同时提示大家,基于拆迁维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懂的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失时机,错过了法定的维权时限。

拆迁时房屋面积评估时的日期以什么为准?京平律师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一般以权属证明上标明的为直接依据,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前,合法加建的房屋同样应该补偿。  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评估既涉及房屋面积的测量,也涉及房屋价值的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必须评估,但由于农村自建房“各种各样”,在明确补偿数额时各地方大多规定“评估确定”。  1、有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城市房屋,确定房屋面积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对于农村房屋,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比较少见,认定面积多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  
2、无证房面积的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2008年以后建设的房屋应符合《城乡规划法》,2008年以前建设的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特别注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因此,当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房屋征收范围就已经确定,在这之后进行的房屋加建行为,既不可能获得有关机构的批准,也不可能在后续的拆迁中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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