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房屋拆迁的日期产生争议 以拆迁公告还是以实际拆迁为准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的法律行为。案情简介:房屋拆迁的日期产生争议
2013年12月18日,凌云、戴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以下简称“蚌埠建行”)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凌云、戴忠将位于五河县青年路与淮河路交汇处西南角一层门面房出租给蚌埠建行,期限五年,年租金90万元,每季度支付一次,如遇拆迁等因素导致租赁关系无法继续时,租金支付到正式搬迁为止。2014年4月2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在两年之内,即2015年12月10日之前,如遇到五河县人民政府针对旧城拆迁改造,导致无法正常对外营业,出租方将不向承租方收取任何房屋租赁费用;如2015年12月10该处房屋未拆迁,则出租方需在2015年12月20日之前将未付的两年房屋租赁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2014年9月2日,五河县人民政府发布五政征【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青年圩广场西侧及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本案租赁房屋包含在征收范围内。蚌埠建行五河县青年路支行于2015年12月2日从租赁房屋处全部搬迁完毕。2015年12月22日凌云、戴忠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蚌埠建行支付两年租金180万元,同时向本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于租赁房屋没有被实际拆迁的证据予以保全,经本院实地核查,该租赁房屋至今未实际拆迁。
法院判决:以实际拆除房屋的日期为准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对于该合同及补充合同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虽然五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日发布了征收公告,但这只是向社会公众告知征收决定,并没有立即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实体拆除,公告发布后、实际拆迁前,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而且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文义理解角度看,拆迁是指对拆迁范围内土地上原有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进行拆除,而并非仅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日期也应该自实际拆除开始计算。因此对于本案中,蚌埠建行抗辩称拆迁日期为五河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的日期,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认定该补充合同上约定的拆迁,其日期应该以实际拆除房屋的日期为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支付原告戴忠、凌云房屋租赁费1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如何理解补充合同中的拆迁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的法律行为。本案发生于城市的征收拆迁大建设进程中,在涉及到相应的案件中,比较具有典型性。本案的补充合同是一个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即涉案房屋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被拆迁,本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便不再履行,当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即涉案房屋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没有被拆迁,本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应如约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政府于2014年9月2日发布了征收公告,向公众告知涉案地块被政府征收,即将要拆迁,政府的发布公告行为是否为本案补充合同中约定的附履行条件的成就呢?当事人双方对于拆迁日期的准据存在很大分歧,法律上也并没有对拆迁作出明确的界定,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此予以界定。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补充合同中的拆迁作何种解释。拆迁是指对拆迁范围内土地上原有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进行拆除。从文义理解上看,拆迁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拆除的行为,该行为发生了以后,才会出现拆迁的后果。而从社会学解释的角度看,拆迁公告发出以后,就对社会告知该地块即将拆迁,随之该地块在租赁、买卖等方面会发生价值变化,拆迁公告发出后,就产生了拆迁的社会评价和影响。进而述之,本案应优先适用文义理解还是优先适用社会学理解。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