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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是否可以不偿还债务 如何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发布日期:2018-11-17    作者:张梅律师
一、放弃继承是否可以不偿还债务
2014年10月,北京某银行诉称,田女士于2008年购买了一处房产及两个车库,均向该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借款期限10年。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基准利率,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双方同意将田女士名下的房产和车库作为抵押物并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银行向田女士发放了贷款。
贷款发放后至2014年6月16日,田女士按期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但2014年7月11日,田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北京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田女士的父母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田女士的母亲提交公证材料明确表示放弃对田女士遗产的继承权。银行遂于庭审时,当庭撤回对田女士母亲的起诉。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女士与银行的借贷关系清楚,借款人田女士死亡后,其父亲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田女士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田女士所欠银行的债务,遂判决田女士的父亲支付所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二、如何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2012年6月,赵先生因经营需要向郑先生借款25万元,期限一年,并口头商定月息2%。借款期间,因郑先生急需用钱,赵先生陆续归还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赵先生无力归还剩余借款15万元。郑先生鉴于赵先生能如期如数支付利息,诚信尚可,并未要求赵先生偿还剩余欠款,而赵先生亦按照之前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支付尚欠15万元本金的利息直至2014年3月份。
此后,虽郑先生多次催讨借款本息,但赵先生均未能予以偿还。2014年12月10日,赵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郑先生认为,债务人赵先生虽然已经过世,但是其生前留有遗产,赵先生的子女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在赵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赵先生生前所欠郑先生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郑先生自认的还款情况,赵先生生前累计已经支付款项21.5万元,因不能举证证明有约定利息,故前述款项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因此,本案借款尚欠的金额应为3.5万元。至于郑先生还主张的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应根据相应基数分段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居民建房用地清查补办申请表》以及《土地登记审批表》均在赵先生名下。赵先生生前留有房产,且远超过尚欠郑先生的本息。赵先生的子女作为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并无存在遗嘱或遗赠等情形,相应遗产未分割亦无证据表明存在放弃继承之情形,故赵先生的子女应在继承赵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赵先生的遗产价值显然大大高于本案借款本息,故本案借款本息应由诸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遂判决赵先生的子女应在继承赵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首先,应查明遗产是否分割,分类处理。遗产是否已分割,影响继承人对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若遗产范围确定且未分割时,应由未放弃继承的所有继承人共同承担责任。若遗产已经分割,应当由获得遗产的各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其次,应注重考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目前的司法审判中,应注意区分不同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作不同处理。一是,夫妻关系,应先认定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时,作为继承人的夫妻另一方不论是否继承遗产都应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不需要再作出夫妻另一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为个人债务,作为继承人的夫妻另一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二是,父母子女关系,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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