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案情】2010年11月,原告邵某手持2008年8月10日高某向其出具的“今借到邵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条1份,称2008年12月高某去世,现高某的儿子高某某已经接受了高某的遗产。故诉求判令高某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被告高某某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上“高某”三字与高某正常的签名不符。高某生前从未向被告提及过向原告借款一事,不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
另,2010年11月26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查明2008年8月2日秦某向死者高某出具了欠“海螺水泥厂工人工资308000元”的欠条,高某于2008年12月10日因病去世;并认为高某某作为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高某生前的债权享有合法的继承权;遂判决秦某给付高某欠款308000元及期逾期付款利息。
【分析】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了高某署名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被告高某某否认原告借条及借款的真实性,主张系他人捏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被告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字迹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因而对被告这一事实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已生效的判决确认被告作为高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高某遗留的债权,因此被告亦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高某的债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遗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地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