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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那些事儿: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发布日期:2015-07-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回顾:原告袁某诉被告甄某称,2006年7月,被告甄某之父(下称甄父)为购买位于**市的X2号房屋,向原告袁某借款268274元,甄父于2008年11月去世,生前未偿还上述款项,甄父去世后未留下遗嘱,甄某是甄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甄某在其继承甄父遗产范围内偿还甄父生前所欠原告袁某的债务本金268274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被告甄某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发生在2006年7月,甄父去世是在2008年11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这期间其向甄父请求过偿还债务,所以该笔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与甄父是同居关系,年龄悬殊,原告并没有借款268274元给甄父的经济能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袁某确实替甄父支付了X2号房屋的购房款268274元,且无证据显示该笔款项已经偿还,被告甄某作为甄父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同时,清偿其生前所欠债务,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268274元的借款应当由被告偿还,因原告与甄父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对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视角: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向甄父借款268274元的案件事实,甄父去世后,其继承人甄某继承了甄父的遗产包括诉称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甄某需要在其继承其父亲甄父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袁某的债务。但是,如果甄父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的话,甄某对该笔债务就不具有清偿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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