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发布日期:2018-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就同一犯罪而言,如果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犯罪形态。例如,出现犯罪预备后,就不可能再出现未遂或中止;出现未遂后,就不可能再出现中止或既遂;出现中止后,就不可能再出现预备或未遂;出现既遂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前面的所有形态。即同一起犯罪,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
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
判断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如果犯罪处于暂时性停顿,而非终局性停止时,不能在此时就确定犯罪形态,只有在犯罪出现终局性停止时,才能确定犯罪行为具体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例如,张三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拿起电脑刚要转身时看到女主人躺在床上,便临时放下电脑,打算先奸淫了女主人再说,在施暴时发现对方是男子,拔腿就跑出门外。因为张三在放下电脑时并没有放弃盗窃意图,只是暂时性停顿,不能认为此时就是盗窃中止。张三逃离现场时犯罪才出现终局性停止,此时确定犯罪形态,盗窃罪是未遂,强奸罪也是未遂。
【总结】易考情形:
1.既遂排斥中止。犯罪既遂后,不要把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当成中止行为。例如, 甲盗窃了同宿舍同学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又后悔,便又悄悄送还,仍是既遂。
2.未遂排斥中止。犯罪未遂后,不要把事后补救行为当成中止行为。
例如,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了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丙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这时犯罪已经呈现终局性停止,此时就要判断犯罪是何种形态。由于王某并没有死,说明杀人未遂。构成杀人未遂后,丙再抢救,是未遂后的悔过行为,而非中止。
【注意1】丙如果没有将王某抢救过来,王某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则貌似丙先是未遂, 后又既遂,但是应整体判断,最终定既遂。这是因为,丙先前的砍杀行为已导致王某没有了救活的可能性,人死总有个时间过程,这期间丙离开现场及返回的行为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丙的先前砍杀行为与王某的最终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只需整体评价,丙构成杀人既遂。此时,丙也不成立中止,因为中止要求有效性,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
【注意2】如果犯罪没有出现终局性停止,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例1,丙对王某猛砍20刀,没砍死王某,却把自己累得半死,便打算下楼买包烟,抽完烟再砍。五分钟后抽完烟回到现场,看到王某很可怜,便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过来。由于丙离开现场时,只是暂时性停顿,不是终局性停止,因此回来后的抢救就是犯罪中止。
例2,丙对王某猛砍20刀,然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为了找刀回到现场,发现王某还没死,便继续砍,砍死王某。丙离开现场时是杀人未遂,回来后又砍,属于新的犯罪,并既遂。 由于这是针对同一个对象的同种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只定一个杀人罪既遂即可。
3.既遂排斥未遂。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被害人夺回的,不再成立未遂。
例如,甲抢劫出租车司机,抢到包下了车逃离,此刻已既遂。司机开车撞倒甲,夺回包, 不能认为甲又变成未遂。
4.中止排斥未遂。犯罪中止后,不可能再成立未遂。
例如,甲入室要强奸妇女乙,乙谎称:“我也喜欢你,但此刻身体不舒服,你晚上来,行吗?”甲答应便离去,晚上提着为乙买的药品来到乙家,被埋伏的警察抓获。甲答应离去时属于犯罪中止,晚上被捕就不能再认定为犯罪未遂。实际上甲属于强奸中止、通奸未遂。
【提示】许多考生只注意犯罪形态之间的区分,例如,预备与未遂、未遂与中止等。实际上,犯罪形态之间的联系也很重要,而且考试方式更隐蔽,应当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