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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8-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成克杰原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1993年底,成克杰与李平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商议趁成克杰在位,利用其职权,为婚后生活共同准备钱财。此后,成克杰、李平共同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

  1999年初,中纪委在广西办案期间,发现李平利用广西自治区原主席成克杰的指令压低白糖价格然后进行买卖,牟取暴利,并发现成克杰帮助广西银兴公司违规取得土地、贷款,收受巨额贿赂,办案人员将案件线索上报,受贿案值4000多万元人民币的惊天大案逐渐浮出水面。

  2000年3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能出席大会。同年4月25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克杰受贿案。一时间,舆论骤起,中外媒体纷纷报道庭审情况。

  2000年7月13、14日,北京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成克杰受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成克杰先后利用职权,通过李平或者单独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甘维仁等人的请托,为银兴公司、甘维仁等单位和个人在承建工程、获取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李平将其中1150万元送给帮助转款、提款的张静海。成克杰、李平实得贿赂款2959万余元。上述赃款、赃物大部分被李平转移到香港保管,案发后已全部收缴。

  审理过程中,成克杰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予以否认,审判人员本着客观、中立的原则,针对成克杰翻供的部分再次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和严谨的论证,并在判决中对被告人辩解和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回应。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克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李平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000年7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成克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 成克杰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判决。

  编后语

  该案系我国首例国家领导人因受贿被处以死刑的案件, 体现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该案从公开审理、案件旁听、新闻宣传、法庭布置、安保举措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探索,奠定了审理职务犯罪大要案制度的雏形,并开创了多媒体数字法庭的先河。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更全面深度地公开审判,法庭配置了当时最先进的多媒体和电脑设备,使后期的整场庭审直观、形象,也由此开启了全国法院法庭多媒体建设、数字化建设的序幕;在社会和媒体监督方面,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多家新闻媒体对整个庭审进行了全程报道,审判公开度空前提高。

  该案一审法官陆伟敏(现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在回忆该案时说:在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的情况下,成克杰受贿一案最终得以圆满、妥善审结,是具有标志性的历史意义的,开创了多项工作制度的先河,并成为了以后全国各级法院办理大要案的参考和模板。坚持对证据负责、对事实负责,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群众的考验;坚持公开审理,在阳光下审判,保障司法公正和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看得到,这无疑与当今提倡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和精神是契合的。

  对成克杰判处极刑也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维护廉政的决心和力度。当年的《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称:成克杰身为高级干部,滥用职权,大肆收受贿赂,腐化堕落,影响十分恶劣,受到严肃查处。成克杰受到严厉惩处,再次表明,不论是谁,不论他的职务多高,一经触犯党纪国法,我们党绝不留情,绝不手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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