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
聂晓东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
1996
年
12
月
10
日
请示:
行政处罚法
第
十五条
规定有
“
行政处罚权
”
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97
年
1
月
3
日
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
第
十五条
规定的
“
有行政处罚权
”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六)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四)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