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离婚时没有对簿公堂的夫妻,离婚后,却因前夫领走自己的工资,女子将前夫上了法庭。男子擅自将前妻的工资领走的行为如何认定?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擅自将前妻工资领走遭起诉
王某(女方)与裴某(男方)是安福县人,二人于2015年10月结婚。2016年4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虽然离了婚,但两人的关系还不错。
王某和裴某离婚后,双方外出又来到离婚前所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厂务工。从2016年5月至12月,裴某领取了王某在该厂八个月的务工工资收入15657元。
2017年3月,王某向裴某索要自己的劳务工资,但裴某不同意,并否认了代为领取的事实。王某一怒之下将裴某告上法庭,要求裴某返还劳务工资15657元。
接到案件后,安福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立即启动庭前调解程序,并告诉双方可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起初,裴某矢口否认领取王某的工资。但在王某提交了领取工资花名册后,裴某顿时无言以对。法官抓住这个有机时间,做裴某的工作:离婚后王某务工所得的收入应属其个人财产,裴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领取王某务工收入,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且虽然两人离了婚,但是看得出感情还是比较好,不要为了这点钱而损害原本比较好的关系。
法院审理: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在法官的调解下,裴某惭愧地低下了头,当即表示全额返还王某的劳务工资。随后裴某到银行取了15657元,当着法官的面将钱返还给王某,王某也撤回了起诉。
律师说法:丈夫的行为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这仅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对于离婚的双方存在财产问题时,就不关乎于婚姻法进行调整了。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离婚后王某务工所得的收入应属其个人财产,裴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领取王某务工收入,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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