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能否基于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8-11-10    作者:单义律师
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先履行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后履行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能不能基于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问题进行的解答,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先履行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后履行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