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配合”制售假药西安受审 涉案金额逾460余万元
发布日期:2018-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罪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彬、孙某坤生产、销售假药累计销售金额达460余万元人民币。
经查,自2007年起,被告人孙某彬从西安、郑州的药材市场采购中药饮片、成品西药粉碎加工,并伪造生产厂家以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私自加工生产“三十八味咳必克胶囊”“喘必克胶囊”“解郁舒神丸”等多种药品,并向全国多地销售其生产的假药。自2015年起,被告人孙某坤在明知其父亲孙某彬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下,为孙某彬从郑州药材市场购买药材,并粉碎加工生产假药。
2017年6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在被告人孙某彬住宅内,现场查获用于生产假药的器材、原材料、药品、胶囊、包材、标签等物品。经药监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彬、孙某坤生产、销售的药品为假药。
经当地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自2007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孙某彬生产、销售假药累计销售金额为297.9705万元,被告人孙某坤自2015年起参与生产、销售假药累计销售金额为172.0095万元,现场扣押药品的价值为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彬、孙某坤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展开辩论,被告人孙某彬的辩护人指出,被告人曾获得中医师资格证书,其配制药品的危害程度低于无医药背景的人员,也未给任何人员造成伤亡,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从轻处罚。公诉方对此表示反对,并认为,从该案所涉及的金额来看,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不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从目前证据来看,被告人孙某彬没有医师资格,也不具有向他人开具中药或西药的资质。
被告人孙某坤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同时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其认罪态度从轻处罚,从而使其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回馈社会。
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