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盒“风湿藏克”引发的假药案——无证生产销售假药涉案15人获刑
一粒粒颜色不一、形状不一、成分不明的胶囊,被封装入各种名称的药品包装盒内,摇身一变,成了“风湿藏克”、“痛速清”、“新痛除根”等止痛药,身价也随之上涨。实际上,这些听起来高大上的胶囊,它们都有着另外一个共同的名字——假药。这起跨省生产、销售假药案,由于其生产环节、销售渠道、售药方式的跨地域性,导致涉案人数众多,危害区域较大,给办案法官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案情简介
“我要举报,我买了一盒假药!”张大爷这个维权行为不仅为自己伸张了“正义”,还为这起涉案15人的假药案提供了重要线索。4月11日,滨海法院受理了这起生产、销售假药案,并于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了解,2017年7、8月份至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葛某甲在河南省项城市的两处院子内雇佣他人生产假药,其中被告人郭某、郑某、秦某负责假药胶囊灌粉及扣壳,被告人辛某负责假药胶囊压板,被告人周某、张某、姜某负责假药包装。生产后由被告人葛某甲对外销售,其以每箱55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豆某、葛某乙假药6箱,销售假药金额为3300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豆某伙同葛某乙利用机器生产加工假药,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共同对外销售,其间被告人夏某帮助其生产部分假药。被告人豆某、葛某乙共生产假药金额为7.92万元,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徐某的假药金额为6.4万余元;被告人夏某生产假药金额为2200元。
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徐某从被告人豆某、葛某乙处购买假药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99万余元。
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金某从被告人刘某、徐某的淘宝店铺购买假药后在潍坊市滨海区某卫生室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75元。
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底,被告人葛某乙伙同师某通过机器生产加工假药,夏某帮助其生产部分假药。其间被告人葛某乙、师某生产假药金额为1.2万余元;被告人夏某生产假药金额为4950元。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豆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辛某、周某、张某、姜某、师某、郭某、郑某、夏某、秦某明知是假药仍进行生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刘某、徐某、金某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均应予刑罚。为维护国家药政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葛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葛某乙、豆某、辛某、刘某、徐某等人也均被处以相应刑罚。
法官说法
本案办案法官表示,药品是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容不得丝毫掺杂使假。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