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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多久
发布日期:2016-05-30    作者:廖锐斌律师

针对日益泛滥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国家食药监部门联合公安机关重点打击涉假药类违法犯罪行为已成常态,但鉴于生产、销售假药存在可观利润,高压态势下,仍不乏侥幸心理者甘冒高风险以身试法,就必然有跌入法网的“倒霉蛋”。最近,常有涉嫌销售假药案的当事人家属亲友就深圳法院对犯销售假药罪判多久的问题咨询笔者,现笔者就笔者团队亲历的典型审判实例列举供大家了解参考(笔者就不板书刑法条文规定了),并就销售假药罪案的辩护思路与经验作简单总结:

一、【销售假药:成人用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郭某被扣押假药的价值问题,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依据该药市场价(138元/粒)作为单价鉴定假药的价值,进而认定涉案假药希爱力价值达1500万元。从在案证据看,认定被告人销售同类假药万艾可的单价为4粒装0.8元/版。鉴定意见对于在同一环节的同类药品(万艾可与希爱力)依据两种标准作出截然不同差额巨大的价格认定,结论明显不符常理,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郭某协助被告人杨某销售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销售假药:抗癌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4年6月份起,被告人王某等人纠集在一起,通过互联网联系的方式,买卖易瑞沙、格列卫等抗癌假药。其中被告人王某负责联系上家买进假药,同时也负责销售假药。销售假药所得利润扣除费用后,由被告人王某等人按约定比例分配。被告人王某等人组成销售假药团伙后,售卖易瑞沙、格列卫等假药,非法获利6万多元。2014年8月警方抓获被告人王某等人,并在其暂住处或销售假药地点查获易瑞沙、格列卫等假药100多盒。被告人王某等人销售假药,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王某等人犯销售假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各被告人坦白、认罪及初犯的意见,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三、【销售假药:成人用品店】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某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当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在该店内查获药品“印度神油”、“印度久战油”、“龙虎豹”、“男人肾宝”、“VIGOUR”若干盒。经查,上述药品均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销售假药:成人用品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案发前在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社康中心旁经营“星光灿烂”性用品店。2015年5月,民警对陈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虫草鹿鞭丸8粒,RNDYCPSULE10粒,Vir28粒。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鉴定,缴获的上述药品均为假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如下:撤销对被告人陈某的缓刑宣告;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五、【销售假药:进口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某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龙岗区布吉街道一村街的商店内销售假药,公安人员遂赶到上述店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疑似假药物品,并将该店经营者即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经查,涉案的商店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鉴定,缴获的 “蚁力神”、 “虫草举王”等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销售假药罪的辩护经验总结】
笔者廖律师总结过往多年办理假药案件的经验,就主审法官在对犯销售假药罪的当事人量刑主要考虑什么因素与情节,提供以下思路供大家参考:(1)使用假药会否使人体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对人体健康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程度如何;(2)所销售的假药是否实际流入市场,流向区域的范围大小;(3)是否应上、下家要求而销售假药,处于支配地位还是被支配地位;(4)涉案假药是否是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即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5)药品检验报告及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被害人健康受损的充分依据;(6)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何,何种主观原因涉案;(7)涉案假药的数量多少,涉案假药金额的大小;(8)案发后能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9)被告人涉假药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是否较大或极大;(10)当场缴获的假药货品数量多少与货值大小;(11)被告人销售涉案假药的时间长短,犯罪情节轻重;(12)结合具体案件的其他因素与情节。以上为笔者辩护思路的粗略总结,供大家结合具体案件参考。具体个案的案情分析、辩护研究与量刑分析,欢迎联系咨询以释疑虑,也欢迎同行联系共同探讨、交流。药品不是“普通商品”,它直接关系人的生命,愿你我都有一个和谐而安全的药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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