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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市看守所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王金和律师
广州知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 王(主任)律师
执业信念:有能力必胜诉!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增城市看守所地址:增城市荔城镇纺织路
26号,热线: 188-0205-2186(坐车到增城客运站转增城-正果(不支持月票)到增城增龙车站下.走约80到增城市看守所) 
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行为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也就是一切
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
2.本罪在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3.本罪主体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药品于临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如现在的很多医院都设有制剂室,用以生产供本单位使用的药品,有的医疗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违规生产劣质药品或超范围生产药品用于临床等。
还有个别的医疗单位明知是假药而违规销
售,都可构成该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
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看守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手续:
 
办理看守所的会见手续: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与律师签订委托协议与授权委托书——提交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2、代理律师带上述材料到派出所办理会见手续——再到犯罪嫌疑人关押的看守所办理手续并会见
温馨提示:
律师提醒您,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会见的。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资深王律师团队,王主任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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