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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方诉e租宝 涉案金额巨大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18-08-07    作者:丁嫣律师
“e租宝”案件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北京检方诉e租宝,对16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检方诉e租宝
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由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e租宝”案件已于8月14日侦查终结。目前,警方共冻结涉案资金逾百亿元,查封、扣押涉案现金折合人民币约3亿元、黄金制品约18.7万克以及房产、珠宝、股权、车辆、直升机、办公用品等一批涉案财物。
 
近日,北京检方诉e租宝,对16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23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e租宝”案件已于2016年8月14日侦查终结,丁宁等2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2014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丁宁、张敏、丁甸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钰诚系”公司及“e租宝”网络平台,伙同犯罪嫌疑人彭力、雍磊等人大肆编造虚假融资租赁项目,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支付高息为诱饵吸收资金,涉及90余万人、580余亿元,截至案发未兑付金额近370亿元。
警方另查明,2015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丁宁、丁甸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英途财富(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英途世纪(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钰诚系”公司及“芝麻金融”网络平台,伙同彭力、雍磊等人,以转让个人债权等项目支付高息为诱饵,编造虚假项目吸收资金,涉及21万余人、12亿余元,截至案发未兑付金额达8亿余元。
据了解,上述部分资金由丁宁等人肆意挥霍、占有支配。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冻结涉案资金逾百亿元,查封、扣押涉案现金折合人民币约3亿元、黄金制品约18.7万克以及房产、珠宝、股权、车辆、直升机、办公用品等一批涉案财物。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依法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案件后续诉讼工作,继续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损失。(中青网)
涉案金额巨大如何量刑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主要表现在:
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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