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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发布日期:2018-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   庭前证据交换一般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彼此互换,从而达到互通有无、公平诉讼的一种制度。我国学者一直持有的观点是庭前证据交换是指双方当事人将自己所掌握的的有理证据,在法定的时间内,将自己证据的主要内容告知对方,而相对方能够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公开其所持有并将在法庭应用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交换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得到应用,法院也不得将此证据自己应用到审判过程中。一般来说,庭前证据交换包含庭前交换证据后果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这两方面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弊端   ( 一)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主体的不确定性   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的主体应该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并不积极、主动地审核证据或调查、收集证据。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证据交换程序中的主持者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司法解释也尚没有具体说明,这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交换制度的运转,也容易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   ( 二) 可用于交换的证据范围不确定   根据我国有关证据交换的规定中,并没有有关证据交换的对象的法律明文规定,这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证据交换制度发展的障碍。按照法律原理理论,证据交换的对象范围比较大,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所有持有的与案件相关证据都应经过诉讼庭前交换制度这一程序。   ( 三) 缺乏相应的约束制度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法院和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后应当承担的相应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或后果,没有作任何有关的规定,这让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应用中似乎可有可无,在大家看来,我国的证据庭前交换制度仅仅是法庭调查证据的一种辅助手段而已。   ( 四) 庭前证据交换的方式不够具体明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据交换程序应当是在审判人员参与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到场,现场进行交换,也可通过法院在当事人之间转交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并不见面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将证据提交给法院,再由法院将收到的证据转交给相对方当事人,这样就剥夺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质问的权力,不利于司法的公正公平!   三、对于我国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一些设想   ( 一) 设立相关法律明确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在应用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证据规则》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和法院依职权确定两种方式确定适用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对于那些证据较多和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即可自主地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法院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对于这点,应当设立相关法律,使证据交换法定化,从而改变我国之前申请型和法官裁量型的证据交换制度。   ( 二) 明确庭前交换的证据范围   我国在立法方面并没有对证据交换制度适用的证据范围做出规定,对证据进行划分时的划分标准并未达成统一,对于哪些证据可以交换,哪些证据不可以交换,更是模糊不清了。借鉴国外的相关的法律,我国立法上应该将那些与案件关系密切并将要在法庭上出示应用的证据材料,都要纳入到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的范围,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不仅不应纳入到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范围,而且要加以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 三) 设定举证期限制度   我国《证据规定》的法律法规中,对法院延长举证时限的上限和重新指定举证时限并没有作出相应明确的规定,这很可能导致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破坏证据交换的运行。我国在举证时限的立法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采用法定举证时限为主,法院指定举证时限为辅相互结合的方式,这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成功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民事诉讼成本。   ( 四) 庭前证据交换组织工作人员的职业化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相关规定,对证据交换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规定比较模糊不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审判人员的规定比较宽泛。设立法官助理主持民事庭前证据交换,不仅可以避免因主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时因接触当事人而引起偏见,也确保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的合理有效地运行。   四、结语   我国的民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该证据交换制度的改革涉及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涉及到司法审理程序上与之相配套的基本原则的完善、证据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的内容,它不仅需要成熟的立法技术,也需要在诉讼理念和诉讼结构的重大转变和不断创新变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国家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在很多方面对现行的法律有了突破的发展,中国法治化的趋势不可逆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法制将不断的完善,中华儿女长久以来复兴的中国梦必将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汤维建。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6.   [2]张卫平。 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3]黄松有。 证据开示制度比较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证据开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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