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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无法协议一致,用人单位需要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丁嫣律师
周某于 2007 年 12 月 4 日进入某配件公司工作,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在雪龙生产区上班。2012 年7 月,公司整体搬迁至常昆生产区,员工亦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周某等员工表示“孩子上学、路太远、晕车”,不同意至新厂址上班。201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向周某等员工发出《报到上班通知》,通知 8 月 3 日前至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周某等员工回函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于 8 月 3 日不到公司上班是有原因的,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无权按员工手册处理。8 月 15 日,公司对周某等员工作出了按旷工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张贴于常昆工业园内。8 月 18 日,公司报工会同意后又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8 月 21 日,公司将两份决定向周某等员工邮寄送达。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支持周某请求
理由: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变更无法协议一致,用人单位需补偿员工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阶段,对于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实施地搬迁应当给予支持,对因此带来的劳动者上班路途远和照顾家庭不方便等难处我们也应当给予理解。劳资双方如果因为企业搬迁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本案中,某配件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周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周某等员工亦书面明确表示不愿意至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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