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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律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8-02-27    作者:吴丁亚律师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终止不用给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吴丁亚律师为你详细介绍。
  一、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吴丁亚律师提示,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吴丁亚律师提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劳动部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情形下不用,给付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的知识的介绍,希望对你掌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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