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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谢涛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除外;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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