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路瑞锁诉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9-28    作者:杨振中律师
路瑞锁诉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西民初字第23691号
裁判日期:2013-12-13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路瑞锁,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振中,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子鹤,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姚丹林,社长。
委托代理人何剑桥,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相,男,1954年7月2日出生,北京××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路瑞锁与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经济出版社)、被告北京××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书大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武彧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路瑞锁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振中、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诉讼代理人何剑桥、被告图书大厦公司诉讼代理人陈国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瑞锁诉称:2011年4月6日,原告在天涯论坛的经济论坛之杂谈版块以“Lov_vinccy”署名创作并发表标题为《银子!银子!银子!》一文,原告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2013年3月,原告在第二被告处购买到由第一被告出版、发行的《白银投资技巧入门篇》一书,作者为吕超、罗应杰,该书第二、四、五、七章内容抄袭原告《银子!银子!银子!》一文约10500字,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停止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图书;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1590元;3、二被告在《中国黄金报》公开赔礼道歉;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辩称:第一,原告不能证明其在天涯论坛的用户名为“Lov_vinccy”,也不能证明涉案文章由其发表在天涯论坛,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第二,即使原告对涉案作品有著作权,我方作为出版社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综上,我方没有侵权,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图书大厦公司辩称:我方所销售的涉案图书有合法来源,所进图书均为正式图书,没有侵犯原告相关权利,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作品发表情况及内容
2013年8月2日,路瑞锁为证明其为《银子!银子!银子!》一文作者,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根据(2013)京中信内民证字22953号公证书记载,路瑞锁在浏览器中输入“www.tianya.cn”,按“Enter”键进入下一页面,输入用户名“Lov_vinccy”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下一页面,点击页面左侧的“帖子(372)”,进入“我的帖子”,其中标题为“[经济杂谈]银子!银子!银子!”的页面右侧显示“点击413037”、“回复3437”、“版块经济论坛”、“时间2011-04-06”,点击进入帖子,标题“银子!银子!银子!”下方显示“楼主:Lov_vinccy时间:2011-04-0615:25:00点击413037回复3437”,页面左侧显示“Lov_vinccy的资料”为:认证资料:《细看贫富差距——原来是货币政策惹……》,注册日期2009-01-09,上次登录:2013-08-02。原告申请公证处对整个帖子(包括其他用户回帖)的内容进行了公证。
2013年10月11日,海南××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ww.tianya.cn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出具“天涯作品证明书”,内容如下:“根据(http://tianya.cn)天涯社区官方后台数据库显示的内容,特出具以下证明:作者信息天涯注册IDLov_vinccy;注册时间2009-01-09;V认证信息《细看贫富差距——原来是货币政策惹的祸》作者路瑞锁;认证手机号189XXXX8601;注册邮箱ruisuolu@163.com;最后登陆IP地址219.141.231.1。作品信息标题《银子!银子!银子!》;所属版块经济论坛;发表时间2011-04-0615:25:00;链接地址http://bbs.tianya.cn/post-develop-589762-1.shtml。......。”
庭审过程中,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ID为Lov_vinccy的用户发表了涉案文章,但不能证明原告路瑞锁为Lov_vinccy,而且天涯论坛也不可能在2011年4月就开始对用户实名认证。
二、涉案图书出版情况及内容
2013年8月2日,路瑞锁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其在被告图书大厦公司购买涉案图书的过程进行公证。根据(2013)京中信内民证字23838号公证书记载,原告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厦内,挑选《白银投资技巧入门篇》两本,付款后得到机打小票一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销售清单一张,随后公证人员对购得两本图书中的一本及相关票据进行了封存。庭审过程中,本院当庭打开封存袋,取得《白银投资技巧入门篇》一本,版权页载明:该书由吕超、罗应杰著,由广东经济出版社于2011年8月出版,ISBN978-7-5454-0861-4,240千字,定价30元。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认可上述图书由其出版,并主张涉案图书与原告文章相同或相似的字数为9000字,且原告文章的图表也来自其他英文文献。经比对,原告对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主张相同或相似的9000字予以认可,并声明其未对文章中相关图表主张著作权。被告图书大厦公司认可涉案图书由其销售。
三、其他事实
原告提供律师函、EMS快递单及接收查询记录,证明其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发过律师函,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认可其确实收到过该律师函。
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提交其与吕超、罗应杰签订的涉案图书的《图书出版合同》,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被告图书大厦公司提交了《北京台湖出版物会展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配送中心发货单》,以证明其所销售涉案图书有合法来源。
另查,原告为证明其合理支出,向法院提交了3500元公证费发票、17000元律师费发票及90元购书发票。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图书出版合同》、涉案图书原件及相关章节复印件、发货单、作品证明书、购书发票、律师费发票、当事人陈述以及本案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即为作者,作者可以选择在作品上署以真名、笔名或者不予署名。网上论坛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的交流、编辑和发布信息。对于用户发布的帖子,因这些帖子已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故论坛注册用户将自己对某一事物的看法、评论等作为帖子发布于论坛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依常理,论坛上发表的帖子如构成作品的,其文章著作权应由发帖人享有。本案中,路瑞锁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天涯论坛;用户名为Lov_vinccy显示的认证资料含有原告名字“路瑞锁”;且发帖信息与天涯公司提供的作者信息及作品信息相互印证,本院据此判断路瑞锁系标题为《银子!银子!银子!》文章的作者,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反证,本院对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的该辩称不予采信。
经本院核对,双方当事人确认,广东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白银投资技巧入门篇》一书中有约9000字的内容与路瑞锁《银子!银子!银子!》一文相关内容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未给路瑞锁署名,侵犯了路瑞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广东经济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者,未尽其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广东经济出版社虽主张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内容的作品性质、独创性程度及国家规定的出版文字作品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广东经济出版社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对于路瑞锁主张的诉讼支出,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图书大厦公司仅是《白银投资技巧入门篇》一书的销售商,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仅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白银投资技巧入门篇》(ISBN978-7-5454-0861-4)一书;
二、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瑞锁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九千四百七十元;
三、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中国黄金报》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路瑞锁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开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北京××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白银投资技巧入门篇》(ISBN978-7-5454-0861-4)一书;
五、驳回原告路瑞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九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九十五元,由原告路瑞锁负担二百九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信息
审判员 武 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曲凌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