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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中必备条款
发布日期:2018-09-26    作者:熊敏律师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或多或少都因不知道公告内容而导致自己的补偿权益受到损害。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征拆“公告是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切身利益,是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如若政府没有主动公开,妨害被征收人知情权,进而导致被征收人利益受损的话,被征收人是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的。在这一个层面上,被征收人受损的现象倒不是很多。而问题比较严重的是,如果“公告”的内容不完备,则会实实在在的让被征收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对于该款条例,被征收人需要从里面获取这么几个信息:
    1、关于批准机关。这主要在于权限的规定。征收拆迁,至少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以上单位来组织实施。如村集体、街道办等一类的单位是没有权利来指导实施的。所以,如果批准机关不符合规定,那么意味着此份公告很可能是一份“假的”征收公告,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的。
   2、关于被征收土地的相关信息。要被征收土地的人、征收范围在哪里、有多大面积以及征收什么样的土地等等,会直接告诉你,你的土地到底应不应该被征收。如果你的土地房屋不在这个规划之内,那么你也是可以拒绝的。此内容能有效规避征收方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谋取私利,损害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补偿及安置的相关问题,更是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利益了。在公告中,有对于整个征收项目的总的补偿额度及安置的形式和办法等内容。被征收人只有清晰明了该部分的内容,才能对自己的补偿利益有大概的估算把握。所以,如果在公告中,该部分内容过于模糊笼统,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寻求法律救济,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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