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0年,张某(男)与田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2011年,张某因购买汽车向刘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条;同年因参加工作培训课程向魏某借款5千元。二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张某于2011年离家现已满两年,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现已分居满两年,双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被告张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经查实还款项用于偿还婚期共同拥有的一辆轿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向魏某借款的5千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轿车归被告张某所有,冰箱、空调归原告田某所有,欠刘某5万元、欠魏某五千元由被告张某偿还。
【诵盈律师点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由于共同生活支出所需对外欠债均可归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杨志峥律师提示,在离婚纠纷中,对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区别考虑。以个人名义借得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不能证明此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能够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的时候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