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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对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四大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8-09-18    作者:石文辉律师
  如果与服刑人员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限制被剥夺,协议离婚比较麻烦,遇此情况,还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对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常常遇到下列四大法律问题。
【总结归纳】
 一、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服刑人员的配偶对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与服刑人员感情破裂,是否准予离婚?
    对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可能性大。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才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三、子女抚养权应归谁抚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由于服刑人员人身受到限制,子女判给另一方的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作任何商业用途、办案依据。如有法律问题,请直接与本律师团队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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