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能不能判决离婚,第二孩子抚养权归谁,第三,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问题,已在前篇中加以阐述,不再赘述。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
1、监护权如何确定:首先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如下原则:
A、2周岁以内,随母亲。
列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B、2周岁以上到十周岁以内,父母条件对比。哪一方条件更有利子女成长,跟随哪一方。当然条件对比,并不仅指经济,诸如平时照顾子女的程度,平时与子女关系,住房等等。
列外: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C、十周岁以上取决于子女的意见。
2、探视权:如一方享有抚养权,那么向对方就有探视的权力。法院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调解优先的原则。一般判决每月给予一到二次探望子女的权力,一次为一天。
如果探望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父母可以代为行使探望的权力。探望权人长期生活、工作环境或其他原因无法行使探望权(如入狱等),可委托父母行使探望权。
3、抚养费:抚养费指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本律师的实际经验,上海法院确定抚养费的最低限额,一般不低于每月500元,一般支付到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