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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8-09-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李某林、李某嘉诉称:李某林与李某材于1962年10月结婚,共生育子女二人,女儿李某某,儿子李某嘉。李某材于2011年2月去世。李某材名下共有两处房产203号房与202号房,是李某林与李某材夫妻的共同财产。李某材生前曾与李某林商量并口头决定,202给女儿李某某继承,203房产给儿子李某嘉继承。现202房子已过户给李某某,李某某写了放弃203继承权的声明。李某林自愿将其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及其应继承的份额均赠给李某嘉,同意由李某嘉一人继承203房产。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材名下的203号房由李某嘉继承。
  2、被告辩称
  李某某辩称:我父母生育子女二人,即我与李某嘉。父亲李某材名下的两处房产,202号和203号房,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202号房已在父亲生前过户到我名下。我曾出具声明,自愿放弃203号房的继承权,但现我认为上述放弃声明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主张该声明作废。我对203号房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现我依法主张我的继承权。
  二、法院查明
  庭审中,李某林、李某嘉与李某某均认可203号房屋为李某林与李某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林自愿将其对203号房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及其应继承的份额均赠给李某嘉,李某嘉表示接受李某林的赠与。
  202号房曾登记在李某材名下。李某林、李某嘉与李某某均认可,该房屋系李某林与李某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已在李某材生前过户到李某某名下。李某林称,不清楚该房屋具体的过户方式,办理手续时,其与李某材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让签字就签字了,没有多问。因为在李某材生前,其与李某材已商量好如何分配两处房产,即202房产给女儿,203房给儿子,这样安排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现其仍认可老伴李某材生前的意见,并同意将其对北京203号房屋享有的份额赠与儿子李某嘉。
  李某林另称,没有收到李某某的房款,202房产过户给女儿时,李某材说早晚是给女儿的,先过户,女儿可以贷款买房。就202号房屋的过户情况,李某某称,其要买房需抵押贷款,便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未向父母支付房款。
  2013年5月12日,李某某出具一份《声明》,内容为:我自愿放弃203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同时将202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李某林。李某林与李某嘉主张李某某做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不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况,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随意反悔。李某某认可上述声明的真实性,
  但表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闹情绪出具的。就出具上述声明的情况,李某某称其先写了一份,又誊抄了一遍,将写得清楚的给了母亲李某林,把潦草的那份给丈夫看了,因当天是母亲节,对母亲李某林说作为母亲节大礼送给母亲。李某林认可上述事实。李某某表示对上述声明反悔了,声明作废,要求分割203号房屋,认为其应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位于203号的房屋由李某嘉继承。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本案中,203号房屋和202号房屋均系李某材与李某林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林称在李某材生前,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已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即203号给儿子李某嘉,202号给女儿李某某。事实上,202号已经在李某材生前过户到李某某名下。李某林称其不知晓具体的过户方式,未收房款,但现仍坚持其与李某材的共同意志,并自愿将其对203号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儿子李某嘉。李某嘉表示接受李某林的上述赠与。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对于202号房,李某某自认系以买卖的形式,但实际是以未支付房款的方式过户到其名下。对于203号房屋,李某某认可其出具的《声明》的真实性,但表示翻悔,称该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合本案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认为李某某提出的具体理由不充分,其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意见,法院不予认可。鉴于李某林自愿将其对203号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应继承的份额全部赠与李某嘉,且李某嘉表示接受李某林的上述赠与,故法院确认203号房屋由李某嘉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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