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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8-07-0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高先生起诉称: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2003年11月我和马先生、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我购买马先生位于甲市乙区的经济适用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25万元,签订合同当天我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20万元待房产证办下来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004年2月,马先生取得该房屋房产证后通知我去办理过户手续,我才知道该房本在银行有抵押,于是过户一事就一直放着,2004年5月,甲市出台了经济适用房转让的限制政策,马先生担心房屋不好卖出,就背着我把该房屋低价卖给了别人。我得知后,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马先生双倍返还我交付的定金以及我所花费的所有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先生辩称:我取得房产证后,通知高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在银行有抵押,于是我让高先生先替我把银行贷款还上,等房子解押了,我们就能办理过户了,但是高先生不愿意垫付,才导致合同没能继续履行下去。是高先生不配合在先,我可以认定高先生放弃履行合同,2004年5月国家针对经济适用房出台新政,我担心一直这样拖着,房屋会卖不出去,所以我把我自己的房屋卖给第三人,是国家政策所致,我没有违约,我同意解除合同和返还高先生交付的定金5万元,请求法院驳回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高先生购买马先生经济适用房屋一套,但是马先生的房屋在银行有抵押,高先生拒绝替马先生还清银行贷款,导致过户一事被搁置,后2004年5月,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出台限制规定,马先生遂将房屋又卖给第三人,所以高先生才起诉到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马先生双倍返高先生定金10万元和其他费用支出1万元。
  五、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因此,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马先生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诉争房屋有抵押一事,后又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针对偿还贷款解押一事,协商不成后,马先生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高先生买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法院支持了双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对于马先生辩称自己是因为2004年5月出台的经济适用房买卖限制政策才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请求。因为政策变化属于双方都无法预测的事件,属于情势变更,完全可以通过继续协商解决此事,或解除合同,或按政府的政策执行,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加以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因此不能以政策变化作为卖房的理由。本案中马先生在遇到政策变化时,应该及时找到高先生协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来解决问题,而不应该背着高先生将房屋卖掉。所以马先生的这一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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