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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解析一起二手房迟延过户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2-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本文系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李雷与李梅系夫妻。503号房屋系二人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该房屋系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2013年1月6日,李雷、李梅(甲方)与沈天清(乙方)、北京市某中介公司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乙方以79.8万元的价格购买甲方依法取得的503号房屋。签订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定金1万元,乙方于2013年2月6日前支付甲方第一笔房款73.8万元;剩余的房款5万元于房本下发办理过户时支付甲方。合同第四条约定:当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当甲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办理此房屋网签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约定该房屋于收到第一笔房款当日进行房屋交验,交验完毕当日将房屋钥匙交予乙方。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如乙方违约,已支付定金归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标的房款的100%作为违约金;如甲方违约,应自违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乙方所付定金,每延误一日,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违约延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不按丙方指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交易的各项相关手续,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等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每延误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的万分之三作为滞纳金。延期超过十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日,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内容进行约定。签订协议当日,沈天清向李雷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2013年1月28日,沈天清向李雷转账支付购房款73.8万元。
2013年2月7日,李雷、李梅将503号房屋交付沈天清。2014年11月,李雷和李梅收到了办理房产证的通知,但二人未及时办理。
后李雷于2015年3月20日领取503号房屋的所有权证,记载登记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后李雷、李梅要求沈天清支付剩余房款5万元时遭到了其拒绝,双方因不能协商一致发生了争执。沈天清将李雷、李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自2014年12月1日起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行使办理过户手续。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李雷、李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沈天清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沈天清。
二、沈天清于上述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当日给付李雷、李梅五万元购房款。
三、李雷、李梅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以79.8万元为基数赔偿沈天清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的违约金2.7万元。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出卖人逾期办理房产证所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沈天清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支付房款义务,而李雷、李梅已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李雷、李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配合沈天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沈天清因未能得到房屋所有权证而拒付的剩余房款亦应当于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当日支付。
本案中李雷、李梅未在接到领取房产证的通知后未能及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雷、李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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