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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点评一起出卖人毁约的房产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1-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本文系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20149月,孙武孔与马超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孙武孔将其所有的本市诉争房屋出售给马超,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196万元;孙武孔应当于20141010日前向马超交房;双方应当于20141110日前与中介公司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双方均知晓孙武孔所卖房屋现在没有房屋产权证书。
同日,孙武孔与马超又签订了《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马超当即将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支付给了孙武孔;双方又同时订立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马超愿意在孙武孔产权证明下发之前同其签订居间及买卖合同;孙武孔承诺在20141030日前将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完毕。签订了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后,买方马超按约向孙武孔支付了房款,并已经实际入住所购房屋。
拿到房款之后,孙武孔却觉得房子卖得有点亏,以自己长期生活在外地,不了解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中介公司不让其有机会和充足的时间了解市场行情为由,认为受到中介公司和马超的欺诈,拒绝办理房产证。
马超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武孔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证,并配合办理房屋买卖相关事宜。
在本案庭审中,孙武孔称自己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受到欺诈,卖房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反诉要求撤销与马超及中介公司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责令马超从占有的房屋内搬出,并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资料。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孙武孔与马超签订的《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系有效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孙武孔作为房屋权利人,理应在对欲售房屋的状况及市场价格仔细了解后,以严谨、审慎的态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其以对中介机构的不信任和长期在外地生活,不了解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中介公司不让其有机会和充足的时间了解行情为由,认为受到中介公司和马超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孙武孔与马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依据相关规定,孙武孔与马超就该房屋进行的买卖,非禁止交易关系,所涉及事项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孙武孔与马超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现马超已按约支付了房款,并已经实际入住所购房屋,孙武孔不协助马超办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继续履行,并且孙武孔在约定时间内帮助马超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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