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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点评一件二手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1-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本文系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
张子林和马静晨两人在年初看中了一套房屋,是小两室的,而且中介公司说首付需要人民币40万,剩余的房款可以办理按揭贷款。两人因此便与房东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马静晨老家在北方,很喜欢阳光,所以在买房时首选是朝南的房子,买这套房子时,房东说这套房子是正南的,而且打了保票。
但是,在签订合同之后,马静晨拿着指南针到了买的这套房屋,却发现房子不是正南的,有点偏东。当时张子林和马静晨就向房东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房东认为房屋的偏向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和自己无关,而且合同都签订了。事后,马静晨仔细研究了一下合同,看到合同没有对朝向作出约定,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然后张子林和马静晨就开始按约办理贷款手续,但是中介当初承诺的八成贷款没有办下来,只能贷到七成,张子林和马静晨就与其他的银行联系,造成第二笔房款支付的时间拉长了。在此期间,北京的房价上涨,张子林和马静晨所购的这套房子的房价涨了近人民币20万元,房东以张子林和马静晨说房屋朝向不好不要房子为由,明确告知张子林和马静晨不将该房屋过户给他们。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因而无奈之下,张子林和马静晨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将房屋过户。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子林和马静晨与房东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实际履行过程中,虽然张子林和马静晨就朝向问题提出过异议,但并未就此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以此拒绝履行合同,相反他们仍按合同的约定,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所以房东以此辩称张子林和马静晨不要房屋,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过户手续的时间,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如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所以张子林和马静晨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东同意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过户给张子林和马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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