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连带担保人同时被起诉一般会怎么判决
生活中很多人在借钱出去的时候都会要求对方找一个担保人,这样的话借出去的钱就更有保障。那么借款人连带担保人同时被起诉一般会怎么判决?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
看担保人签署的协议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连带担保,借款人和担保人会同时被执行,账户会被冻结,资产会被拍卖。
一般担保的话,是先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向担保人追索搜索。
借款人无钱还债,由担保人偿还,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见的现象。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担保人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案例1.借款人无法还钱保证人被判担责
张林是一家养殖场的法人代表,2011年6月张林的银行贷款到期,因资金周转困难,贷款无法偿还,遂找到朋友何某向其借款100万元。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张林提供保证人。于是张林找到其表姐王梅作保证人,王梅在借条上签了名,何某放心地将借款全额汇到张林的银行账上。张林将钱归还银行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未果。何某得知后,催要借款无果,将张林和王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林归还借款,由王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梅所称的其只是作为见证人而非保证人签名的说法,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且,在出具借条时,王梅并不在场,实无见证之必要,故认定王梅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并判决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2.个贷后“人间蒸发”担保人被迫还贷
家住七里河区的刘某因做生意资金无法周转,向某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保证人。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兰州市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保证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刘某如愿拿到4.4万元贷款。按照合同,刘某需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金融机构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区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依法还款,同时认定保证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保证人陈某清偿。
案例3.借款人不还钱法院判保证人来还
2011年12月31日,小亮找到周先生,希望周先生为其作担保借款,周先生答应后两人找到孙先生借了32万元。借条约定2012年12月31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息,利息按季度结算。周先生在借条下方注明“此款由我负责担保,直至还清为止”。借款期满后,小亮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归还本息,作为保证人的周先生也只归还了1万元利息。多次催收无果,又联系不上小亮,孙先生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视作为小亮提供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孙先生要求周先生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8.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