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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还款后追偿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5-23    作者:宋建海律师
担保人还款后 追偿借款人及其余担保人获支持

  担保人还款后行使追偿权,将借款人和其余担保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当借款人的妻子作为担保人之一时,其他共同担保人担保的份额当如何确定?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福鼎某合作社联合会与被告人小周、小春、小丽和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

  2015年1月,小周向福鼎市某银行借款10万元,并找来妻子小春和小丽、小华与该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妻子小春和小丽、小华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担保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在内款项的还款义务,约定担保期限为2年。一个月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出具担保函,为小周向福鼎市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同样为2年。在该银行向发放了10万元贷款后,小周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作为担保方的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向福鼎市某银行代偿了共计83157元的借款本息。随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行使其追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小周、小春、小丽和小华共同偿还83157元的借款本息,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请求判令小丽、小华在小周、小春夫妻二人无法偿还代偿款项后,对不能受偿的部分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春、小丽、小华、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均系小周该笔10万元借款的连带保证人。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承担的份额,因各担保人并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此,在小周未能还款时,小春、小丽、小华应就其中的四分之一份额承担还款责任,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代偿款项后可向各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但因小周和小春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无除外情形,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主张要求小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对其权利的选择。但同时,小春又在《保证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字,亦为小周与福鼎市某银行股份借款的担保人,所以应对小春应承担的担保份额予以扣减。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周、小春偿还原告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代偿的借款本息831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若被告小周、小春未能偿还代偿款项,由被告小丽、小华分别对不能受偿的余欠代偿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后语:我国《合同法》、《婚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不得为另一方担任保证人,而《担保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作为担保人的条件,其中也没有禁止夫妻之间互为担保人,所以自然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作为担保人。结合到本案中,本院承认小春担保人的身份的,故在其中一名保证人(即本案原告)全额代偿后,在借款人未足额履行偿还责任时,小春与其他两名担保人应各自承担四分之一份额的还款责任。但由于原告选择让小春与其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相当于原告放弃了小春的担保责任,故对小春应承担的担保份额应予以扣减,故判决另外两名保证人只需承担四分之一份额的还款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双娅 刘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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