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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承担还款付息责任
发布日期:2016-09-13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4225日,危某与乐某签订《借款合同》,危某借款500万给乐某周转,借款期间为2014225日至2014424日,利息为每月4%,富悦公司和中州公司给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乐某仅支付部分利息,危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去乐某、富悦公司、中州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乐某逃避债务玩失踪,代理人慎重考虑后撤回对乐某的起诉,要求担保人富悦公司、中州公司还本付息。担保人中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判决:担保人承担还款付息责任。因担保人未履行生效判决,该案已由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款凭证等材料认定危某给乐某提供借款,富悦公司、中州公司与危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还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还款义务。虽然担保人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提出借款人乐谋不出庭无法查明本案事实的观点,但为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说辞,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后,中州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利率过高、借款人不出庭不利于担保人抗辩权的行使等理由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保人二审过程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接手该案后,我们了解到担保人面临诸多经济纠纷,资金紧张。为防止担保人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我们申请保全担保人名下的财产从而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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