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020利用职务之便从非法渠道购进第二类疫苗用于接种 扰乱国家疫苗管理秩序构成滥用职权罪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疫苗(10)医疗风险警示案例 (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引言】利用其管理疫苗的申报、购进等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第二类疫苗用于接种,严重扰乱了国家疫苗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医疗事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疫苗质量】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医学会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法律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修订);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卫生部令第 6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82号。
【案例】郭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黑0381刑初56号虎林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滥用职权罪//(2017)医疗案例 (32)疫苗风险
第 1020 号
【基本案情】2014年4月至2015年末,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XX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科主任职务期间,利用其管理疫苗的申报、购进、领取和接种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明知郭继续(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已被另案处理)没有销售二类疫苗的资质,不具备冷链运输、储存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郭继续多次购买各类问题疫苗,并欺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和本科室人员,谎称是从县疾控中心正规渠道额外购买的二类疫苗。被告人郭某某将从非法渠道购买的二类疫苗与正规渠道购买的二类疫苗一并用于接种,并将销售接种的二类疫苗的差价款采取收入不入账,不通过本院财务结算的办法坐收坐支,将差价款用于本科室人员报销各项费用及私分。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传唤到案。
【医疗机构许可】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2011年5月28日下发的XX县X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许可以及《关于成立XX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有关规定,XX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有预防保健,承担计划免疫工作职责,可以接种Ⅰ类、Ⅱ类疫苗工作。
【中层干部任命】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命若干中层干部的通知证实:2013年12月16日经XX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决定,任命郭某某同志为计划免疫科科室主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管理疫苗的申报、购进等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第二类疫苗用于接种,严重扰乱了国家疫苗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将差价款用于单位支出,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在明知对方没有销售二类疫苗的资质,不具备冷链运输、储存条件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各类问题疫苗,承担刑事责任。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利用职务之便,从非法渠道购进第二类疫苗用于接种,严重扰乱了国家疫苗管理秩序。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延伸阅读】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W107接种国家计划性疫苗发生接种异常反应,应依由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补偿。//W111接种疫苗后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及时反应解决,以免超过规定时效。//YZJA905通过肿瘤科医生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印度版抗癌药物被认定为假药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W356 格列卫、易瑞沙、特罗凯、多吉美等印度抗肿瘤药品没有经过批准,按照中国的法律均为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