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1018明知对方无疫苗经营资质 为谋取利益与其进行非法疫苗购销交易 构成非法经营罪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疫苗风险(10)医疗风险警示案例 (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引言】身为负责各类二类疫苗的购销业务的公司总经理,在明知对方无疫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进行非法疫苗购销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
【医疗事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疫苗质量】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医学会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案例】郭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吉0103刑初46号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非法经营罪//(2017)医疗案例 (32)疫苗风险
第 1018 号
【基本案情】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郭某某担任吉林省卫防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各类二类疫苗的购销业务。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庞某1(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另案处理)无疫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与庞某1通过电话单线联系进行疫苗购销交易。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员工杜某和其父郭某1等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通过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与庞某1进行非法疫苗购销货款转账。被告人郭某某向庞某1非法销售疫苗金额合计人民币422400元。
【庞某1证言】我挂靠山东XX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鲁越的资质开展过一笔业务,我知道不具备合法资质不能进行疫苗的购销经营,我和郭某某的父亲郭某1是在2006年认识的,也是在药品交易会上。我们之间是私人交易,不存在合同,我和郭某某之间她没有验证过我的资质,她也没有向我提供的她的资质。
【责令整改通知书】吉林省卫防XXXX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向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销售药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吉林省卫防XXXX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
【郭某2证言】我是吉林省卫防XXXX有限公司的法人,郭某某与庞某1之间是怎么交易的我不知道,单位的记录上看不到她们的交易,是她个人行为。
【被告人供述】我在吉林卫防XXXX有限公司担任经理,负责公司的进货与销售,公司在中国银行有专门的账户,公司有疫苗经营资质,在进行疫苗交易时双方都会提供销售和进货的流程,不允许从个人手中购买疫苗,我跟一个姓李的人通电话,不能确定是否是庞某1,没有进行资质审核就把疫苗卖给她我有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国家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采用普通物流运输方式将涉案疫苗销售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人,上述疫苗在流通过程中存在变质的风险,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能够如实供述相关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1、关于疫苗为药品的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包括疫苗等;2、关于疫苗的经营资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以供应第一类疫苗,销售第二类疫苗;“药品经营人员备案”。3、疫苗储运要求采取有效可追溯的稳定控制措施,确保冷链环境运输。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被告人郭某某在该单位存在对公账户情况下,多次与庞某1私下联络,使用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与庞某1进行交易,且使用个人名义以物流的方式将货物销售给庞某1,故该行为不属于单位行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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