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提起诉讼获赔18万余元
案件:武某某诉张某、中国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交通事故案 案情:2014年7月18日早8时30分左右,被告张某驾驶私家车行至建设大街与建强路交口时,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武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武某某无责任。武某某受伤后被送往石家庄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武某某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L5/SI椎间盘突出等。住院7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2145元。事故后被告仅垫付了2000元,其后便不再与原告联系。经查,被告所驾车辆在中国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未投保商业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共计20万元。 被告辩称:1、对于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2、误工费不认可,原告为在校学生,提交的证据为暑期劳务合同,对真实性不认可;3、对于护理人员出具的护理证明等不认可,并且只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4、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50元/天而不是原告主张的100元/天;5、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等等。 法院意见概要:被告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不予支持。原告利用假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通过劳动得到相应报酬应当得到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按100元/天计算。原告提交了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第一社区和石家庄市桥西分局新石派出所的证明,载明原告居住在石家庄市新石小区,因此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自行车损坏,没有提交证据,酌定车辆维修费200元。 综上,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20200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武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6607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内容已执行完毕。(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