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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 员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发布日期:2018-08-02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公司破产了,员工的赔偿标准怎么样?公司应当支付的职工补偿除了拖欠的职工工资,还有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公司破产,员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公司破产
1992年原告退伍后被分配到苍山县棉麻公司工作,系单位正式职工,1993年因工作原因与单位门卫发生纠纷,此后,回家等单位通知上班,一直没有接到通知。2007年,棉麻公司破产,现有公司证明原告系公司职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1993年到2007年拖欠工资50000元、经济补偿金276000元、赔偿金30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828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时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10日,原告被分配到苍山县棉麻公司工作。1993年8月份,原告因与公司职工发生纠纷后回家,一直未到公司上班。2007年9月10日,本院受理了苍山县棉麻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同日公告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日期。原告一直未申报。2016年9月26日,原告向兰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提供证人徐某证明,被告认为徐某于2008年到县社工作,不具有证明资格。被告破产管理人成员王某认为时效廷在2010年破产财产分配完之后向其反应问题,答复已经公示,公示期期满后,原告也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自1993年8月份离开苍山县棉麻公司至2007年9月10日公司破产一直未回公司参加劳动。在公司申请破产后,原告的父亲曾于2009年、2010年反映原告的问题。2010年之后,原告未提供要求解决其工资及其它损失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就本案而言,原告离开公司后一直未回公司参加劳动,至公司破产,原告证明了2009年、2010年要求被告解决工资。2010年之后,原告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原告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兰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时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公司破产 员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企业破产,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
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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