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也越来越繁多,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私家车的与日俱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率也随之增大,小到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剐蹭,大到交通事故后人员的受伤与车损。那么下面我们具体看一看交通事故人员受伤后可以获得哪些方面的赔偿:
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相符合。如不符合,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不符合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院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一般看诊断或者病历有无记载需要加强营养。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大致计算主要是伤残系数乘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然后再细分60周岁以上还是以下,是否超过75周岁。
8、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大致计算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伤残系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9、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大致计算为: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10、丧葬费,伴随家属的误工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构成伤残,1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的伤残赔偿标准,死亡的,对应最高级别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