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一方存在主观恶意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章女士起诉称:2008年我想在甲市购买一套房屋,后得知被告曹先生欲将其在甲市市区的一套房屋卖掉,于是我便找到曹先生商量买房一事,经协商后,我实地去看了诉争房屋,我很满意,于是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相互交付了房款和房屋,同时曹先生很配合我将产权过户到了我名下。但是,2008年7月,甲市下大雨,雨水渗进了墙壁,墙壁裂开了一条很长的缝隙。之后我才知道曹先生在出售该房屋前,将房屋的表面粉刷了一遍,以致我在看房时没有什么质量问题。所以我要求曹先生再次对诉争房屋进行维修,但是遭到曹先生的拒绝。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曹先生承担诉争房屋的维修义务。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先生答辩称: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到了章女士名下,现在房屋出现任何问题都与我无关,章女士应找开发商维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章女士想在甲市购买一套房屋,2008年3月,看中了被告曹先生的一套房屋,后经过现场看房后,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章女士接到房屋后就搬进了该房屋居住,2008年7月,甲市遇到特大暴雨,雨水渗进了墙壁,墙壁裂开了一条很长的缝隙。后来章女士得知曹先生在出售该房屋前,对房屋与表面进行了粉刷,于是便找到曹先生,要求其对该房屋进行维修,但是遭到曹先生的拒绝,为此章女士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曹先生承担诉争房屋维修的全部费用。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曹先生在出售房屋前,知道该房屋有质量问题,并故意遮盖,在与原告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未如实告知章女士房屋的真实情况,已经构成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曹先生存在主观恶意,对章女士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在此,北京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特别提醒: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1)看房。看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并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看一下户型是否合理,了解装修的状况。还有原房屋是否已装修,装修水平和程度怎样。(2)产权。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还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要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有没有抵押等事项。在房款和产权的交接上也要注意产权的过户问题。必须要经过当地办理才算完成过户手续,只有代理行、律师、公证处的保证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