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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27    作者:耿武杰律师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之认定及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禁止义务有两类,一类是《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一类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该两类义务有主体上的交叉。《公司法》规定的是法定竞业禁止,其适用主体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属于约定竞业禁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规定,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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