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前产权人过世,安置房屋是否遗产
拆迁前产权人过世
安置房屋是否遗产
动迁特别是私房动迁,当部分产权人去世后发生继承,那么继承的份额是否包括安置房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本次我们以案说法来讲述相关的问题。
一、继承与动迁房资格有关
在动迁过程中,相比较于直接拿钱,以优惠价获取远低于市价的动迁安置房能带给当事人更大的利益。但是在拆迁发生前,原部分产权人已经死亡的,则发生继承。继承的份额是否涉及动迁安置房则需要看死亡的产权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如果其没有购房资格,则其遗产份额仅限于动迁安置的货币中,不能涉及房产。
二、具体案例及分析
本案案号:(2017)沪0104民初834号;(2017)沪01民终15011号
本案系私房拆迁,为夫妻共有产权,共取得三套房屋。在拆迁发生前,其中一名产权人过世,发生继承,继承的遗产是否涉及取得的动迁安置房。一审法院支持取得安置房;二审法院改判,认为遗产范围仅限于钱款。希望能够给予大家帮助。
奚某与倪某育有两名子女,倪A、倪B。倪B育有一子倪小B。1982年一家四口居住在系争房屋之中,该房系分配所得。92年倪A注销国内户口,远赴美利坚,并取得美利坚国籍。93年户内一致同意由倪某、奚某作为购买人取得房屋产权,同年两人取得房屋产权。2005年,奚某去世,其生前与倪某共同生活。07年系争房屋出租给他人。10年系争房屋被拆迁。后签订动迁协议,协议对象有倪某、倪A与倪B三人。共取得三套安置房屋。一套房屋由倪某取得,剩余两套有倪B与其子小B共有。倪B拿出了奚某的遗嘱,但在法庭中没有被确认遗嘱的效力。现倪A认为系争房屋系私房,产权人为倪某与奚某,拆迁获得3套房屋系倪某与奚某财产,奚某死亡,倪A可以继承1/6的房产,因此要求其中一套房屋一半的产权。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一开始为公房,后被购买为产权房,倪B、倪小B的户口虽然在系争房屋,但是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与房屋内户口无关,除了定向补偿给倪A、倪B外,倪A、倪B、倪小B在动迁中没有拆迁利益。系争房屋是私房,拆迁安置款项的组成以房屋面积为基础,与该房屋内人口、户口因素无关。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为倪某与奚某,故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属倪某、奚某所有。倪某、奚某为夫妻关系,奚某享有50%的拆迁安置利益。支持倪A可以继承1/6的房产。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奚某死亡,按照法定继承,本案倪某、倪A、倪B都是奚某的遗产继承人。系争房屋为私有房屋,属于倪某、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倪某所有,另一半在奚某死亡后作为奚某的遗产,由倪某、倪A、倪B平均继承。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系争房屋动迁时适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款项的组成以房屋面积为基础,与该房屋内人口、户口因素无关,加之被继承人奚某在系争房屋动迁前已经过世,无资格购买动迁安置房,故奚某的遗产因为系争房屋拆迁时补偿的部分货币,而非该房屋动迁后以补偿货币所购买的动迁安置房。而继承则应另案处理。因此倪A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张峥嵘律师分析
现在的动迁同以前的数人头不同, 采用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如果你选购动迁安置房屋,则动迁分为两个步骤。
1、以货币的方式计算整个征收动迁过程中的总的补偿金额。
2、根据购房方案在限定的补偿款范围内选房。
直到此时才产生了一个从补偿款的钱转化为具体的房屋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动迁组有照顾,否则因为部分产权人在动迁开始前已经去世,其就没有购房名额,因此他的动迁利益就没有从钱转化为具体的动迁安置房的过程。他的动迁利益仅限于第一步中的货币。其遗产范围也仅限于此,不包括房屋的份额,当然也不可能享有房屋增值的利益。希望能够给予大家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