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属于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同房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全额出资
1、案件基本事实。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王先生的父母于2006年9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一套两居室,房屋总价款170万元。王先生的父母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从银行贷款。2011年4月还清全部贷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的是王先生。
2012年3月,李女士诉请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所住房屋。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的归属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离婚时房产当然应归自己一方所有。
2、法院裁判情况。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针对的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而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仅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70万元及其贷款利息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虽然还贷资金源于王先生的工资卡账户,但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无需专门举证自己也参与还贷,故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王先生父母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因缺乏明确赠与王先生的证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购房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王先生父母的出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王先生可以多分,故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先生一方所有,王先生应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