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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不想卖房了,能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8-07-24    作者:张静律师
吴先生和沈小姐的合同是在20101月,通过房地产代理公司的居间服务签订的。沈小姐以60.9万元的价格购买吴先生增城市新塘镇一套二手房屋。签合同当天,沈小姐给付了2万元定金。根据约定,吴先生应当及时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但经沈小姐和代理公司催促,吴先生两年多了还不去申请银行提前还贷。沈小姐以吴先生的不作为已构成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中介代理费7000元。
但庭上吴先生辩称,该房产并非自己一人所有,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房屋时未取得老婆同意。而且后来国家颁布了房地产调控政策,沈小姐是广州市外籍居民,非满足特定条件不得购买商品房,合同已无法履行,请求解除合同。他还愿意支付3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增城市法院审理查明,吴先生与妻子是在2010年之前登记结婚的,吴先生出售房屋时并没有向代理公司或沈小姐等如实告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小姐明确表示愿意替代吴先生清偿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
但该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登记吴先生一人名字,房地产权证共有人一栏为空白,且吴先生未告知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此,涉案的购房合同已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吴先生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为合同守约方,而吴先生属于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维护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一般情况下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除非守约方同意除外。、
《物权法》第191条第2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抵押而产生的债务被清偿后,抵押的房屋就不存在转让的限制。另外,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影响沈小姐购买增城市辖区内的房屋。据此,判决沈小姐直接向银行清偿房屋的抵押贷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与相关提前还贷的费用,吴先生和银行协助沈小姐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并协助沈小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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